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60-2024121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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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堂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堂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87、945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小包(驗餘淨重8.11公克、純質淨重5.6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0.3776公克)、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1小包(驗餘淨重1.4934公克),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郭堂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 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毒偵字第387號、9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憑,堪認屬實。 ㈡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成分;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檢出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毒品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547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612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上開物品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應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第一、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而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 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小包 ㈠驗前淨重:共8.14公克 驗餘淨重:共8.11公克 純質淨重:共5.65公克 ㈡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參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5470號鑑定書】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㈠檢品編號:B0000000 ㈡驗前淨重:0.3826公克 驗餘淨重:0.3776公克 ㈢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參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612號鑑驗書】 3 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1小包 ㈠檢品編號:B0000000 ㈡驗前淨重:1.6129公克 驗餘淨重:1.4934公克 ㈢檢出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參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612號鑑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