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61-202412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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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心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957號、第18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5—10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心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95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8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附表】編號2—4所示之物(詳113年度毒偵字第957號卷第101頁之113年度毒保字第246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可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爰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另扣案如【附表】編號5—10所示之物(詳113年度毒偵字第957號卷第79頁,113年度保管字第2935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級 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規定。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3 年度毒偵字第95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869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分別檢 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第5165號毒偵卷第145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298號鑑驗書(見第957號毒偵卷第107—108頁)在卷可憑,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無訛。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毒品包裝袋、【附表】編號 1、3所示之香菸,依現今科技水準,尚難將其上沾黏之微量毒品完全析離,均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是【附表】編號1—4所示之物,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5—10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本 案施用毒品之用,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明確(見第1869號毒偵卷第43、138頁),為防止日後再犯,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內容 備 註 1 含海洛因香菸1支(毛重0.5810公克) 經送驗,鑑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第5165號毒偵卷第145頁) 2 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0.2436公克、0.0499公克) 送驗白色碎塊、白色粉末各1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各為0.2436公克、0.0499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298號鑑驗書(第957號毒偵卷第107—108頁)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保字第246號扣押物品清單(第957號毒偵卷第101頁) 3 摻有海洛因香菸1支(驗餘淨重0.3906公克) 經送驗,鑑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4 安非他命3包(毛重16.72公克,驗餘淨重13.7764公克) 送驗晶體3包,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包,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3.7764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298號鑑驗書(第957號毒偵卷第107—108頁) ‧臺中地檢113年度安保字第683號扣押物品清單(第957號毒偵卷第87頁) 5 已使用之針頭1支 ‧臺中地檢113年度保管字第1847號扣押物品清單(第957號毒偵卷第67頁) 6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臺中地檢113年度保管字第2935號扣押物品清單(第957號毒偵卷第79頁) 7 玻璃球1個 8 塑膠鏟管1支 9 鼻管1支 10 殘渣袋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