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64-202412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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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信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527號,11 3年度毒偵字第1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一一三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七二號被告廖信源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2 789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信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件 ,經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03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案晶體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03號等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9月13日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晶體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500384號鑑驗書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鑑驗耗用之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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