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67-202412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家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2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829號、第137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壹只、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均 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家閎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13日某時,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以將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因另涉強盜案,於113年2月16日16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拘獲,並徵得其同意至上址住處執行搜索,查獲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只及玻璃球吸食器1組,復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經依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393號裁定令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0月18日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829號、第13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該案所查扣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只及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檢驗結果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至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楊家閔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前依本院1 13年度毒聲字第393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113年10月18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829號、第13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只、玻璃球吸食器1組(見113 毒偵829卷第205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175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所示部分之物),為警方盤查時一併遭查獲扣案,被告自承殘渣袋及玻璃球吸食器均係其所有,其吸食方式係拿管子塞在鼻子,將毒品磨成粉末後,裝入殘渣袋內混合,再置入玻璃球吸食器用火烤方式吸食燃燒的煙等語,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在卷可憑(見113毒偵829卷第89頁),且經送鑑驗結果,該殘渣袋、玻璃球吸食器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2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478號鑑驗書在卷為據(見113毒偵829卷第211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是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就上揭所示之扣案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