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69-202412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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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聖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緩字第2 3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52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玖參肆公 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尤聖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5692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7月5日確定,113年11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934公克,112年度安保字第419號),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5692號等案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2年7月5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18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13年11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2年3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602號鑑驗書在卷足憑,堪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又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無從析離,亦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