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71-202412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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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維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9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52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維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953號),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055公克、0.2901公克),屬違禁物;另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於民國112年2月16日22時許,在臺中市中區某日租套 房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於Grindr網際網路聊天室內,向執行網路查緝毒品案件之員警發出邀約施用毒品之訊息,經警與其聯繫後,相約於112年2月17日20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號前見面,經員警表明身分,被告因而主動如附表所示之物。而被告因前開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案件偵查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晶體2包,經送鑑驗結果,確有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鑑驗結果,確有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殘留,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核交卷第9頁)附卷可憑。再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銷毀(聲請書就玻璃球吸食器部分,誤載為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055公克、0.2901公克) 112年度安保字第572號(953號毒偵卷第105頁) 2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殘留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 112年度保管字第2037號(953號毒偵卷第9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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