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73-20241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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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裕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警員於民 國113年4月25日下午5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1樓前,及因被告脫逃而復於翌(26)日凌晨3時2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加油站,2度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10月14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96號、第297號、第29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756號、第30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1份在卷足稽。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總毛重1.62公克,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安保字第883號)3包,經鑑驗該包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178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電子磅秤3個、分裝袋1包、吸食器3組(臺中地檢113年度保管字第3626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員於113年7月17日下午4時1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巴里島汽車旅館前,查獲被告涉犯施用及持有第一級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10月14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96號、第297號、第29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756號、第30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1份在卷足稽。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5088公克,113年度毒保字第377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毛重4.94公克,113年度安保字第1039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被告之住所及沒收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 三、按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 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再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被告上開施用、持有毒品之犯行,為臺中地檢署113 年度毒偵緝字第296號、第297號、第29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756號、第3022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毒偵1756卷第199至204頁),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含如附表一「送鑑結果」欄所示,有該療養院113年5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178號鑑驗書、113年8月8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007號鑑驗書在卷可證(見毒偵1756卷第167頁,核交1151卷第33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另裝放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案(見毒偵1756卷第42至43、49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據上,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就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物雖漏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漏未聲請銷燬,固有未合,然因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物本即屬應宣告沒收銷燬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銷燬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 送鑑結果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178號鑑驗書,見毒偵1756卷第167頁) ⒈即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安保字第883號之物(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1756卷第161頁) ⒉送驗晶體3包總毛重1.62公克,抽驗1包(該包驗餘淨重0.4010公克)。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8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007號鑑驗書,見核交1151卷第33頁) ⒈即臺中地檢113年度毒保字第377號之物(扣押物品清單,見核交1151卷第11頁)。 ⒉送驗白色粉末1包,該包驗餘淨重0.5088公克。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8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007號鑑驗書,見核交1151卷第33頁) ⒈即臺中地檢113年度安保字第1039號之物(扣押物品清單,見核交1151卷第25頁)。 ⒉送驗晶體3包總毛重4.94公克,抽驗1包(該包驗餘淨重3.0814公克)。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電子磅秤3個 ⒈即臺中地檢113年度保管字第3626號編號5之物(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1756卷第171頁)。 2 分裝袋1包 ⒈即臺中地檢113年度保管字第3626號編號6之物(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1756卷第171頁)。 3 吸食器3組 ⒈即臺中地檢113年度保管字第3626號編號7、8之物(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1756卷第17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