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75-202501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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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宏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2615號、第2616號、第2702號、第3079號、第3600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3⑴至⑵、4⑴至⑵、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 扣案如附表編號3⑶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周宏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分別經如附表「查獲分局」欄所示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之分局員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另以附表「不起訴處分案號」欄所示之案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均係違禁物,或供犯罪所用之物,此有如附表「送驗結果暨鑑驗書文號」欄所示之鑑驗書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而按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另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772號裁 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3年1月3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之規定,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615號、第2616號、第2702號、第3079號、第36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4⑴所示之物,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7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164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核交字第816號卷〈下稱核交卷〉第17頁),足認上揭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是除鑑析用罄,堪認業已滅失外,扣案如附表編號4⑴所示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諭知沒收銷燬。而裝放上開扣案物之包裝袋1只,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屬第二級毒品之一部分,當應連同該包裝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應認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沒收銷燬之。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2、3⑴至⑵、4⑵、5所示之物,經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分別有如附表「送驗結果暨鑑驗書文號」欄所示之鑑驗書各1紙在卷可憑,又因上開扣案之物品,本身難與其內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足認上揭扣案物確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是除鑑析用罄,堪認業已滅失外,扣案如附表編號1、2、3⑴至⑵、4⑵、5所示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諭知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應認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沒收銷燬之。  ㈣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⑶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被告自承係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點火燒烤,吸食其白煙之方式施用乙節,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可參(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5586號卷〈下稱偵35586卷〉第43至44頁),參以該扣案之吸管2支,有使用痕跡,亦有照片可佐(見偵35586卷第59頁),是扣案如附表編號3⑶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無訛,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表: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 保管字號 不起訴處分案號 時間、地點 查獲分局 送驗結果暨鑑驗書文號 1 玻璃球吸食器2組 112年度保管字第4335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2615號 112年4月26日下午1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前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送驗玻璃球吸食器2組(指定鑑驗1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615號卷第147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174號鑑驗書)。 2 玻璃球吸食器1組 112年度保管字第3511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2616號 112年5月19日晚間9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309室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616號卷第8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412號鑑驗書)。 3 ⑴玻璃球吸食器7組 112年度保管字第3512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3079號 112年6月26日下午2時20分許,在臺中市沙鹿區光榮街與福鹿街口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送驗玻璃球吸食器7組(指定鑑驗1組)、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只,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偵35586卷第12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7月4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561號鑑驗書)。 ⑵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只 ⑶吸管2支 無。 4 ⑴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1.4124公克) 112年度安保字第885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2702號 112年7月8日凌晨1時42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雀客旅館101室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送驗玻璃球吸食器1組、甲基安非他命1包,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核交卷第17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7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164號鑑驗書)。 ⑵玻璃球吸食器1組 112年度保管字第3156號 5 玻璃球吸食器1組 113年度保管字第1184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3600號 112年7月31日下午5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0號(協和派出所)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600號卷第95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551號鑑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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