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77-202412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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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朋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58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87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朋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1月1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 12年度毒偵字第187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7月18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該日起至113年11月17日期滿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緩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4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727號鑑驗書(下稱鑑驗書)在卷可參(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872號卷【下稱毒偵卷】第39頁),足見上開物品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應視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 得抗告。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0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 1組 1.即臺中地檢署毒偵卷第2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檢品編號:B0000000號。 3.檢品外觀:吸食器,送驗數量:1 組,驗餘數量:1 組,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見鑑驗書,毒偵卷第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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