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80-2024121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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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郁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94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58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謝郁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44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7月21日確定,113年11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注射針筒1支(詳112年度毒偵字第944號卷第83頁),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佐(詳同卷第89頁)。依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尚無法將殘留於上開注射針筒(聲請書誤載為吸食器,應予更正)之毒品殘渣完全析離,也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認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4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7月21日確定,至113年11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528號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參。而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經送專業機構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267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見核交卷第11頁)。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是以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既有甲基安非他命殘留,以現今所採行之方式,尚無法將其內殘留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將注射針筒視為毒品之一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