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83-202412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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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 269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0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志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09號、第2694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2日鑑驗書附卷可參。上開扣案物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於112年9月30日施用毒品,經檢察官聲請由 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5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又被告本案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前所為,應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09號、第26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案卷確認無訛。而警方於民國113年7月3日下午6時34分許,在臺中市太平區永平路1段太平運動場旁人行道上盤查被告,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2日鑑定書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被告施用所剩餘,又如附表編號4所示注射針筒殘留海洛因無法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1 白色粉末 1包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3639公克 2 白色粉末 1包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1362公克 3 晶體 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3056公克 4 注射針筒 1支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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