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84-202503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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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健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360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83號、第1132號、第4260號、第16 559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13年度執聲字第356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健華於民國112年1月17日下午3時許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住處,為警執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被告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出所,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60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83號、第11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即附表編號4,驗餘淨重為1.1395公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1包(即附表編號5),經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即附表編號1至3,驗餘淨重分別為3.2188公克、3.2187公克、0.3336公克),經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12年2月8日憲隊臺中字第1120011306號鑑定書在卷可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21號裁定 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2年7月25日釋放出所,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之規定,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60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83號、第11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晶體3包(含包裝袋3只,送驗淨 重分別為3.2238公克、3.2243公克、0.3388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3.2188公克、3.2187公克、0.3336公克),經送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以微量電子天秤法、化學前處理法、傅立葉紅外線光譜儀、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扣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白色粉末2包(含包裝袋3只,附表編號4部分送驗淨重為1.1445公克,驗餘淨重為1.1395公克),經送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12年2月8日憲隊臺中字第1120011306號鑑定書1份(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559號偵查卷〈下稱偵16559卷〉第473頁至第474頁)在卷供參,又因上開扣案之殘渣袋2只(即附表編號5)本身難與其內殘留之海洛因成分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足認上揭扣案物確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是除鑑析用罄,堪認業已滅失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諭知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扣案物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表: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A7) ⒈送驗淨重3.2238公克,驗餘淨重3.2188公克(見偵16559卷第473頁至第474頁之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12年2月8日憲隊臺中字第1120011306號鑑定書)。 ⒉臺中憲兵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260號偵查卷〈下稱偵4260卷〉第67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A8) ⒈送驗淨重3.2243公克,驗餘淨重3.2187公克(見偵16559卷第473頁至第474頁之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12年2月8日憲隊臺中字第1120011306號鑑定書)。 ⒉臺中憲兵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4260卷第67頁)。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A9) ⒈送驗淨重0.3388公克,驗餘淨重0.3336公克(見偵16559卷第473頁至第474頁之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12年2月8日憲隊臺中字第1120011306號鑑定書)。 ⒉臺中憲兵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4260卷第67頁)。   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A11) ⒈送驗淨重1.1445公克,驗餘淨重1.1395公克(見偵16559卷第473頁至第474頁之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12年2月8日憲隊臺中字第1120011306號鑑定書)。 ⒉臺中憲兵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4260卷第67頁)。   5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2只,檢品編號A12) 臺中憲兵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4260卷第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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