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89-2024121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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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芮辰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351、35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0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芮辰君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50、351、352、353、3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芮辰君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⑴112年5月1 1日11時44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號「星朝汽車旅館」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5月11日11時46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50號);⑵112年6月15日3時40分許,在臺中市中區某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6月18日23時27分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旁查獲。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53號);⑶112年11月24日7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11月25日0時50分許,為警在臺中市○里區○○路00號全家便利超商查獲,並扣得其所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2.0654公克)。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54號);⑷113年5月12日23時許,在臺中市北屯區文昌國小附近、其自用小客車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5月12日23時30分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查獲,並扣得其所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388公克)、吸食器1組。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51號);⑸113年6月14日某時,在臺中市太平區某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6月16日21時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法堤商旅」查獲。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52號)。被告前開⑴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66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0月22日出所,又前開⑵、⑶、⑷、⑸所述被告施用毒品犯行之時點,均係在前開觀察、勒戒釋放之前,為該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無再行聲請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故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就被告前開5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於113年10月31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50、351、352、353、3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見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50號卷第111-113頁、本院卷第7-12頁)在卷可稽。 ㈡上開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51號案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54號案件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332號鑑驗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押物品照片1張(見113年度核交字第752號卷第7頁、113年度毒偵字第1999號卷第35-39、48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月5日草療鑑字第1121200341號鑑驗書1份、扣押物品照片1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112年度核交字第1317號卷第14、31頁、112年度毒偵字第4269號卷第35-39頁)存卷可查,足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盛裝前揭毒品之外包裝袋2只,其內既均已附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毀之。至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㈢綜上,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只)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332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3496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3388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51號、113年度安保字第618號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只)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月5日草療鑑字第1121200341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2.0787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065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54號、113年度安保字第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