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91-2024121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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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銀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肆伍參公克 ),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民國113 年6月1日15時54分許,受理被告鄭銀貴死亡案件,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B3靈安堂,查扣被告身上持有晶體1包(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安保字第1342號),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另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一)被告於113年6月1日14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黎明路3段與中 科路口臺中國際會展中心工作時,因突然昏厥,經送往中港澄清醫院急救無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獲報到上開醫院處理,於被告長褲右側口袋內查獲晶體1包等情,據證人古嘉慶於警詢及偵訊時陳明,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員警職務報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急診死亡病患病歷摘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相驗照片等在卷可按。 (二)本件扣案之晶體1包(驗餘淨重0.1453公克),經送衛生福 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後,檢出內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3年6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92號鑑驗書在卷可證,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用以包裝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其與所附著之毒品難以析離,自應全部視為毒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盡之第二級毒品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綜上,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 揭說明,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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