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93-2024121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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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志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緝字 第26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3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蔣志成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緝字第2615號不起訴處分在卷可憑,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合計淨重2.63公克,保管字號:111年度毒保字第388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8599公克,保管字號:111年度安保字第1137號、111年度院安保字第441號),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蔣志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中 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26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詳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9月8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913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8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395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偵30553卷第221頁、第223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如附表所示第一、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無論依何方式分離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即應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一、二級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海洛因5包(含外包裝袋5個) 一、送驗白色粉末檢品2包(原編號4及5)、經檢驗均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2.21公克(驗餘淨重2.09公克,空包裝總重0.92公克)。 二、送驗米白色粉末檢品3包(原編號1至3)、經檢驗均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42公克(驗餘淨重0.40公克,空包裝總重0.60公克)。 【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9月8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9130號鑑定書(見偵30553卷第221頁)】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個) 送驗晶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8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395號鑑驗書(見偵30553卷第2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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