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94-2024121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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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瑋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瑋修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13、314、315、3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丁瑋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 度毒聲字第17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民國113年10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13、314、315、3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考(偵一卷第67頁、偵十卷第95至96頁),均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其上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吸食器、玻璃球各1個,經送鑑定 結果,檢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有前引之航空醫務中心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存卷可查,堪認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均含有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衡情已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永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偵一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600號卷 偵二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001號卷 偵三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611號卷 偵四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252號卷 偵五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13號卷 偵六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14號卷 偵七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15號卷 偵八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16號卷 偵九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604號卷 偵十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640號卷 偵十一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404號卷 本院卷 本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94號卷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驗前淨重:1.1040公克 驗餘淨重:1.1038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驗前淨重:0.3730公克 驗餘淨重:0.3728公克 3 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 1組 4 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 2個 ㈠鑑定單位鑑驗1個。 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