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96-202412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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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湘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4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889號、113年度 毒偵緝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湘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889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90號、291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之違禁物,有附表所示之鑑驗報告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書漏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應予補充;贅載刑法第40條第3項,應予刪除),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且該條係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 第34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確定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8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889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90號、2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為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法 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確實分別檢出含第一、二級毒品成分(均詳如附表所示),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又用以盛裝上開第一、二級毒品之包裝袋、殘渣袋或玻璃球,因與其中所殘留之毒品皆難以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1只、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 ①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送驗數量:0.0913公克 驗餘數量:0.0801公克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②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 檢品外觀:殘渣袋 送驗數量:乙只 驗餘數量:乙只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③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 檢品外觀:玻璃球吸食器 送驗數量:乙只 驗餘數量:乙只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1、聲請書附表編號1。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8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006號鑑驗書(見毒偵2889卷第133頁)。 2 海洛因5包(含包裝袋5只) 送驗粉末檢品5包(原編號2至6),經檢驗均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2.80公克(驗餘淨重2.49公克,空包裝總重2.84公克) 1、聲請書附表編號2。 2、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4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7250號鑑定書(見毒偵578卷第177頁)。 3 甲基安非他命4包(含包裝袋4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7)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7.7475公克 驗餘數量:7.2250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聲請書附表編號3。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086號鑑驗書(見毒偵578卷第16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