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97-202412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聖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 34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3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淡褐色液體壹瓶(含瓶身,驗餘 淨重2.4589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113年度偵字第23452號被告劉聖猷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淡褐色液體1瓶(113年度安保字第274號,驗餘淨重2.4589公克)送鑑定後,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足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至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劉聖猷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34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至扣案之淡褐色液體1瓶(見偵23452卷第75頁,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13年度安保字第27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物,驗餘淨重2.4589公克),經送鑑驗結果,該淡褐色液體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4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084號鑑驗書在卷為據(見偵23452卷第81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且因無論依何種方式,該瓶身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故該瓶身亦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就上揭所示之扣案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