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98-2025020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紹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 字第56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62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伍貳陸柒 公克,及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60 號被告陳紹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267公克、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安保字第1526號扣押物品清單)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被告陳紹祥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 年度毒聲字第16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4日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60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執行卷可稽。而上開扣案之晶體1包(驗前淨重為0.5420公克,驗餘淨重為0.5267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驗得確係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此有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安保字第1526號)及該療養院所出具之111年11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11100102號鑑驗書附於執行卷足憑,是前揭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用以盛裝上述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仍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附著殘留難以析離,亦屬查獲之毒品,自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用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不存在,即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思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