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DM-113-單禁沒-800-202501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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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建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325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9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建廷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9月16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2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 2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證。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核交字第255號卷第7頁至第13頁)。是該等晶體既然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用以盛裝上述扣案晶體之外包裝袋等,因無法析離,仍有微量之毒品殘留,自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毒品,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應沒收之物 附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晶體,檢驗前淨重26.8021公克,純度65.3%,純質淨重17.5018公克,驗後淨重26.1620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檢品編號B0000000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淡黃色晶體,檢驗前淨重0.1488公克,純度66.7%,純質淨重0.0992公克,驗後淨重0.0310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檢品編號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