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CDM-113-單禁沒-801-20241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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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芠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3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芠毅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咖啡包2包,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及含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聲請意旨漏未記載,應予補充)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7月19日鑑驗書附卷可參。上開扣案物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另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參諸其修正理由,係鑑於持有純質淨重未達5公克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均未科以刑事罰,為免實務上對於該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適用產生疑義,始予明定,顯係有意區別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第三、四級毒品之處分程序,則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依上揭法條規定,應依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又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第三、四級毒品,及持有逾量之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由 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1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釋放出所,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相關案卷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確認無訛。 ㈡警方於110年7月4日下午4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 000號旁盤查被告,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7月19日鑑驗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是屬違禁物,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中雖同時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惟與所含第二級毒品成分無法完全析離, 及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亦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此部分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4- 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惟依卷內事證,無證據認定純質淨重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之5公克以上,是依前開說明,行為人之持有或施用行為應不構成犯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由查獲機關予以沒入銷燬,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鑑驗結果 1 標示「MEVIUS」藍色包裝咖啡包1包(內含淡黃色粉末)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3.5478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476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2 蘋果圖示白色包裝咖啡包1包(內含綠色粉末,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1.434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2811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