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CDM-113-單禁沒-804-202412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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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漢岳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3年度執聲字第3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並銷燬之。 扣案之吸食器壹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漢岳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毒偵字817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113年11月2   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吸食器1個,為被告所有,   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   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另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   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   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字第817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113年11月20日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扣案被告持有之晶體1包,經送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份在卷   可證。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   賣、運輸、施用、持有,是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應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   之吸食器1個,為被告所有,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據   被告供認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   規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   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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