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CDM-113-單禁沒-806-202412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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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祥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9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4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壹伍肆陸 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祥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毒偵字第9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晶體1包,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1546公克,詳113年度他字第998號卷第19頁之113年度安保字第97號扣押物品清單),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 113年度毒偵字第993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扣案之晶體1包(送驗數量為0.1618公克,驗餘淨重為0.1546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2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446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79頁),其中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已直接包覆毒品,依現今科技水準難以將其上沾黏之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是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毒品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準此,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