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CDM-113-單禁沒-807-2024121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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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穎聰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執聲字第3695號、112 年度緩字第2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 3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穎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2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7月24日確定,113年11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請檢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分別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3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476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2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100451號鑑驗書附卷足憑,均屬違禁物(按: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整體視為毒品);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並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 1 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8.04公克、8.82公克) 112年度毒保字第62號 2 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殘渣之吸食器1組 112年度保管字第694號 3 大麻吸食器2组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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