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DM-113-單禁沒-809-2024121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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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3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5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包裝袋肆只)均沒收銷 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3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總毛重6.12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 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業已入臺中地檢署贓物庫,有該署113年度安保字第332號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佐(見毒偵卷第171頁)。足徵本案沒收物之所在地在臺中市,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程序上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中 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32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本件扣案之晶體4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送驗單位指定鑑驗2包,檢出結果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2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187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85頁),而其餘2包晶體,雖未經鑑驗,然被告於警詢時已自承該2包晶體均為毒品安非他命,且與上開鑑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均係向1名叫「鋒哥」之男子所購得(見毒偵卷第35至36頁)等情,又被告為警查獲後,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亦均呈陽性反應,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83頁),堪認該2包晶體亦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是扣案之晶體4包均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