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CDM-113-單禁沒-819-20241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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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337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5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 號3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員警於民國 113年9月5日10時4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號全家便利商店內,查獲被告張志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並扣得毒品海洛因2包(總毛重0.9公克,113年度毒保字第543號)、殘留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113年度保管字第5865號)、注射針筒5支、殘渣袋5個、塑膠吸管5支、分裝鏟2個(113年度保管字第5865號,聲請書漏載)。而被告因另案經依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0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09號、第26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施用時間係在釋放之前,已為該次觀察、勒戒程序效力所涵蓋,業於113年11月14日簽結。上開扣案之毒品1包、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鑑驗後,檢出結果依序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900471號鑑驗書影本在卷可稽,屬違禁物;注射針筒5支、殘渣袋5個、塑膠吸管5支、分裝鏟2個,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或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 2項所明定。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 第5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被告自113年9月13日起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經評估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13年10月18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09號、第26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本件於113年9月5日遭查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之行為,係在前揭進入勒戒處所前所犯,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業經同署檢察官於113年11月14日予以簽結等情,有被告相關毒品案件之卷證經本院核閱屬實,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及簽呈各1份存卷可參。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分別含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9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30900471號鑑驗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見核交卷第7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包裝袋與其上殘留之毒品,已難以分析剝離,自應與毒品同視),均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之注射針筒5支、殘渣袋5個、塑膠吸管5支、分裝鏟2個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毒偵卷第59頁);故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單獨宣告沒收,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海洛因2包 總毛重0.9公克,指定鑑驗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淨重:0.4291公克 驗餘淨重:0.4246公克 檢出結果:經鑑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1.臺中地檢署113年度毒保字第54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之物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9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30900471號鑑驗書   2 玻璃球吸食器1組 檢品編號:B0000000 驗餘淨重:乙組 檢出結果: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1.臺中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586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之物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9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30900471號鑑驗書 3 注射針筒5支 未經鑑驗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586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之物 4 殘渣袋5個 未經鑑驗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586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之物 5 塑膠吸管5支 未經鑑驗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586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之物 6 分裝鏟2個 未經鑑驗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586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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