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M-113-單禁沒-820-202412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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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榮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20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76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留之注射針筒肆支,均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榮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015號),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注射針筒4支,均檢出附著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於民國112年4月14日中午12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急診室男廁內,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合後,以針筒注射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在上開醫院急診室男廁內大叫且右手肘插著針具,經警到場處理,並扣得注射針筒4支。而被告因前開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0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案件偵查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扣案之注射針筒4支(112保管字第2124號,見毒偵卷第101 頁),經送鑑驗結果,確均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留,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4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345號鑑驗書(見毒偵卷第69頁)附卷可憑。再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檢察官就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留之注射針筒4支,聲請宣告沒收銷毀,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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