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DM-113-單禁沒-822-202501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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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朝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36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6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零肆公克,含包 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0.1004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 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並經警於民國113年1月26日 上午9時30分許扣得其持有上開毒品之案件,經觀察、勒戒處分,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6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4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該案偵查卷宗等相關資料在卷可按。 (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0.1004公克),經送鑑 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乙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2月5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582號鑑驗書在卷足參;又毒品包裝袋,依現今科技水準尚難將其上所沾黏之微量毒品加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是上開扣案毒品(含包裝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因送鑑用罄之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三)綜上,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 揭說明,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