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DM-113-單禁沒-823-202501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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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冠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冠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78號提起公訴,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352號諭知不受理判決。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78號提起公訴,因被告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以113年度易字第135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已確定,此有前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院112年11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693號鑑驗書在卷可考,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上開扣案物既有前述毒品成分殘留,而以現今所採行之方式,尚無法將其內殘留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將扣案物視為毒品之一部,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據上,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注射針筒1支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693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出結果:海洛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