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M-113-單禁沒-824-20250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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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義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聲字第3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Ivermecting Dispersible Tablets 12mg」壹盒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 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本件被告蔡義慶因犯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4165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2月6日確定,113年12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含有「伊維菌素」等西藥成分之「Ivermecting Dispersible Tablets 12mg」1盒(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5404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又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乃被告犯藥事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調劑、供應禁藥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衛生局112年7月4日函、臺中市衛生局112年6月5日、112年6月8日藥政工作稽查紀錄表各1份、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112年6月5日訪談紀要1份、中華藥典第九版「伊維菌素」影本4頁、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詳情截圖1紙、專治咳嗽診療紀錄翻拍照片2張等證據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為刑法第38條第2項所明定。次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若禁藥業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沒入並銷燬,則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反之,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41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且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該卷可考,而扣案「Ivermecting Dispersible Tablets 12mg」1盒,係被告犯藥事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過失調劑供應禁藥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之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自陳在卷,並有臺中市衛生局112年7月4日函1件、臺中市衛生局112年6月5日、112年6月8日藥政工作稽查紀錄表各1份、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112年6月5日訪談紀要1份、中華藥典第九版「伊維菌素」影本4頁、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詳情擷圖1張、專治咳嗽診療紀錄翻拍照片2張、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1份等在卷可參,且有扣案之伊維菌素藥錠1盒可資佐證,而該物品並未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銷燬,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