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DM-113-單禁沒-827-202501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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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垚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執字第16447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83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垚宗於民國112年4月27日為警採 尿送驗之結果,呈安非他命類、海洛因代謝物、MDMA、大麻代謝物陰性反應,而就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部分,業經本院113年度沙簡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扣案之硝甲西泮(毒品咖啡包、紅色蘋果圖示)6包內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案 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沙簡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下稱甲案),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均為被告於甲案所持有之毒品,且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確實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10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執聲卷第11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揭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鑑定機關鑑定時以何種方式刮取分離毒品秤重,其包裝袋仍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毒品咖啡包6包(蘋果圖示) ⑴送驗蘋果圖示白色包裝6包,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驗前淨重2.9781公克,驗餘淨重1.9886公克,其中甲基安非他命檢出純度小於1%;估算硝甲西泮、硝西泮純度均小於1%。 ⑵推估檢品6包,檢驗前淨重18.2958公克,檢驗後淨重17.3063公克。 (參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100號、112年5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101號鑑驗書,見執聲卷第7至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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