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DM-113-單禁沒-830-202501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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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坤澤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22、 1498、2521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 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坤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22、1498、2093、2521、28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晶體7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386號 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執行完畢,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22、1498、2093、252、28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案卷確認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月1日草療鑑字第1121200089號鑑驗書1份(見113毒偵122卷第169頁)、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13年5月1日憲隊臺中字第1130035530號鑑定書(見113核交577卷第13頁)附卷可憑,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用以包裝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與所附著之毒品皆難以析離,自應全部視為毒品,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晶體 4包 指定鑑驗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驗前淨重:3.2953公克 驗餘淨重:3.2867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月1日草療鑑字第1121200089號鑑驗書 2 不明結晶體 3包 檢品編號:B2 驗前淨重:0.6434公克 驗餘淨重:0.6380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13年5月1日憲隊臺中字第1130035530號鑑定書 檢品編號:B3 驗前淨重:0.7218公克 驗餘淨重:0.7164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品編號:B4 驗前淨重:3.0945公克 驗餘淨重:3.0892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