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DM-113-單禁沒-832-2025011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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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葦佳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03 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6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葦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0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0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561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71至73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前開毒品之載體或施用器具即包裝容器2個、煙油管10支、吸食器1組,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送驗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均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大麻2罐 (含包裝容器2個) 送驗數量:0.3999公克 驗餘數量:0.3816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大麻 送驗數量:0.4031公克 驗餘數量:0.3612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大麻 2 大麻煙彈10組 (含煙油管10支)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大麻 3 檢出大麻成分之吸食器1組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大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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