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M-113-單聲沒-107-2024112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尹顯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聲字第1529號、107年度偵字第25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蔡鍾申標章」(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商標之MP 3收音機喇叭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尹顯泰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緩起訴期滿。惟扣案之仿冒「蔡鍾申標章」(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商標之MP3收音機喇叭1個,係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 字第2565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年10月19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該日起至108年10月18日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緩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仿冒「蔡鍾申標章」(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商標 之MP3收音機喇叭1個,經鑑定結果,確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大陸地區深圳市桓聚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授權書等件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 得抗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