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DM-113-單聲沒-128-2024121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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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松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11年度偵續字第46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林松青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續字第4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5月19日確定,113年5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被告各於如附表所示文書上盜蓋如附表所示印文,爰就上開偽造印文及「利通營造有限公司」、「富將營造有限公司」、「林鈜銘」、「張富森」之偽造印章各1個依法聲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印 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而得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沒收者,以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為限,至盜用他人真正印章所蓋之印文,並非該條所指之偽造印文(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07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偵續字第4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5月19日確定,113年5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如附表所示之印文,係被告盜取「利通營造有限公司」及「 富將營造有限公司」之大小章所盜蓋,業據被告於偵查時坦承不諱(見偵4374卷第42至44頁),核與證人林子耀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交查11卷一第171頁),則被告蓋用之印章均非屬其偽造之印章,且被告既持真正之印章盜蓋如附表所示之印文,揆諸前揭說明,亦非屬刑法第219條所規定應沒收之「偽造」印文。從而,前述印章及盜蓋之印文均無從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㈢至被告盜取前述之印章均非其所有,且其所盜蓋如附表所示 之印文業已連同附表所示之文書提交告訴人即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林寶興之管理人林維仁而行使之,均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亦非被告以外之人無正當理由取得,縱為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然核與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不符,無從依該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㈣綜上,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上述印章及印文,難謂有據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文書名稱 盜蓋之印文 卷內位置 一 估價單 ⒈「利通營造有限公司」印文1枚。 ⒉「林鈜銘」印文1枚。 109年度他字第7813號卷第89頁。 二 富將營造有限公司報價單 ⒈「富將營造有限公司」印文1枚。 ⒉「張富森」印文1枚。 109年度他字第7813號卷第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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