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CDM-113-單聲沒-141-20241106-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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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斯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聲字第2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斯雅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 112年度偵字第1825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7月4日確定,113年7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CHANEL」商標之皮包1件(詳112年度保管字第1149號扣押物品清單),經警價購送請鑑定後,確定為仿冒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另扣案之新臺幣(下同)1000元(詳112年度保管字第1150號扣押物品清單),由被告提供予警方查扣,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再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復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1 82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3年7月3日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揭卷宗無訛。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定後認屬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所註冊如附表編號1所示商標之物品,此有授權委任狀、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蝦皮網站網頁擷圖資料、仿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見112年度偵字第18259號卷第39至45頁、第51至59頁、第73至75頁、第85頁),足認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1000元係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經被告主動繳回,有前揭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存卷為憑(見112年度偵字第18259號卷第57頁、第79至80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仿冒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皮包1件 2 現金(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