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DM-113-單聲沒-145-2024102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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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熊文毅 江杏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0284號、 第404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2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熊文毅、江杏幸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0284號、第404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按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熊文毅、江杏幸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嫌,嗣因告訴人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軒公司)、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翰林公司)、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一公司)撤回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0284號、第404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物,為被告熊文毅所有並供其與被告江杏幸為上開犯行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編號5、7至10所示之物,則為被告熊文毅所有且為其與被告江杏幸上揭犯行所生之物等情,業經被告熊文毅、江杏幸於偵訊時供述在卷(見第40284號偵卷第112、113頁),且有康軒公司刑事告訴狀檢附鑑定證明書、南一公司刑事告訴狀檢附鑑定證明書、翰林公司刑事告訴狀檢附鑑定證明書各2份在卷可稽(第40284號偵卷第15至18、31、34至36、57、75至76、90頁、第40407號偵卷第14至15、17、24、27至28、30、34、41至42、52頁),揆諸上開說明,均應宣告沒收。至如附表編號1至4、6所示電腦主機、電腦、隨身碟及硬碟內所含如各該編號「說明」欄所示電磁紀錄,雖為被告熊文毅所有且為其與被告江杏幸前述犯行所生之物,然本院既已就前揭電腦主機、電腦、隨身碟、硬碟全部宣告沒收,自毋庸就其內所含上述電子檔再予宣告沒收。㈢至本件聲請意旨雖引用「著作權法第98條、商標法第98條」作為聲請沒收之法律依據,然查,著作權法第98條僅於行為人係犯同法第91條第3項或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始有適用,而本案被告熊文毅、江杏幸所犯並非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或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難認係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是以,本案尚無著作權法第98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之適用,應由本院予以更正,附此敘明。㈣綜上,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扣押地點 說明 1 桌上型電腦主機1台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5樓 ⒈內含下列電磁紀錄: ⑴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翰林公司)部分 國小輔材、配套檔案共612個電子檔 ⑵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一公司)部分 ①南一版110下國小隨堂演練、超群自修、作業簿、百分測驗(評量)卷、自學診斷評量單、學習成就評量-各科各冊PDF電子檔(內含149個電子檔) ②南一版110上國小作業簿、自學診斷評量單、隨堂演練、百分測驗(評量)卷-各科各冊電子檔(內含111個電子檔) ③南一版111上國小作業簿、隨堂演練、自學診斷評量單、習作、百分測驗卷、超群自修、學習成就評量-各科各冊PDF電子檔(內含293個電子檔) 以上共553個電子檔 ⑶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軒公司)部分 ①在「本機磁碟區D」,內有《110學年下學期習作考卷解答、110學年度上學期習作解答》含輔助試卷等,共345個電子檔,4.54GB ②在「桌面」,內有《111上生字詞語簿解答、111上國小作業解答完整版、111上國小新版作業解答完整版等教用資源》,共321個電子檔,4.39GB 以上總計666個電子檔,8.93GB ⒉應予沒收。 2 APPLE桌上型個人電腦1台 ⒈內含下列電磁紀錄: ⑴翰林公司部分 國小輔材、配套電子檔共2個 ⑵南一公司部分 南一版111上國小百分測驗卷、自學診斷評量單-各科各冊電子檔 共57個電子檔 ⑶康軒公司部分 ①「111年上學期第二次檢測」資料夾中,含康軒版111上素養評量單,共5個電子檔,30.5MB ②「111學年上學期第一次月考單元卷」資料夾中,含康軒版111上門市卷,共3個電子檔,14MB 以上總計8個電子檔,44.5MB ⒉應予沒收。 3 隨身碟(64G)1個 ⒈內含下列電磁紀錄: ⑴翰林公司部分 國小輔材、配套檔案共195個電子檔 ⑵南一公司部分 南一版111上國小作業簿、自學診斷評量單、百分測驗卷、百分測驗(評量)卷、百分測驗(評量)卷-各科各冊電子檔 以上共240個電子檔 ⑶康軒公司部分 ①「111學年上學期解答」資料夾內,含111上生字語詞簿解答、111上國小作業解答完整版、111上國小新版作業解答完整版等教用資源,共233個電子檔,2.66GB ②「111學年度上學期第二次月考檢測卷」資料夾內,含康軒版111上素養評量單等教用資源掃描PDF電子檔,共9個電子檔,8MB 以上總計242個電子檔,2.66GB ⒉應予沒收。 4 外接式硬碟(6TB)1個 ⒈內含下列電磁紀錄: ⑴翰林公司部分 國小輔材、配套檔案共527個電子檔 ⑵南一公司部分 ①南一版110上國小作業簿、自學診斷評量單、隨堂演練、百分測驗-各科各冊電子檔 ②南一版110下國小隨堂演練、超群自修、自學診斷評量單、學習成就評量-各科各冊電子檔 ③南一版111上國小作業簿、自學診斷評量單、隨堂演練、百分測驗卷、超群自修、學習成就評量-各科各冊電子檔 以上總計814個電子檔 ⑶康軒公司部分 ①「Abby張瀞文」資料夾內,含110學年度上學期習作解答,共71個電子檔,516MB ②「Karen江杏幸」資料夾內,含110學年度上學期習作解答、110上素養評量單等教用資源,共494個電子檔,5.74GB ③「Mei媄年」資料夾內,含111上生字語詞簿解答、111上國小作業解答完整版、111上國小新版作業解答完整版等教用資源,共357個電子檔,4.49GB 以上總計922個電子檔,10.73GB ⒉應予沒收。 5 實體測驗卷9張 應予沒收。 6 APPLE桌上型個人電腦1台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⒈內含下列電磁紀錄: ⑴翰林公司部分 國小輔材、配套檔案共175個電子檔 ⑵南一公司部分 ①南一版111上國小作業簿-各科各冊PDF電子檔 ②南一版111上國小隨堂演練-各科各冊PDF電子檔 ③南一版111上國小百分測驗卷-各科各冊PDF電子檔 ④南一版111上國小學習成就評量-各科各冊PDF電子檔 ⑤南一版111上國小課本、習作-各科各冊PDF電子檔 以上總計224個PDF電子檔,1.96MB ⑶康軒公司部分 111上生字語詞簿解答、111上國小作業解答完整版、111上國小新版作業解答完整版等教用資源,共計218個電子檔,1.66GB ⒉應予沒收。 7 檢測卷(影印版)33張 均應沒收。 8 南一版百分測驗卷(影印版)7本 9 康軒版測驗卷(影印版)9本 10 翰林版學習卷(影印版)12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