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DM-113-單聲沒-157-2024112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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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幸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13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之仿冒SAMSUNG商標充電器玖拾參件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鄧幸宛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13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8月1日確定,113年7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該案扣押之仿冒SAMSUNG商標充電器93件(詳111年度保管字第615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13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依職權送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2年8月1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11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至113年7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之仿冒SAMSUNG商標充電器93件,係侵害被害人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權物品,有鑑定報告書、蝦皮購物網站網頁列印畫面、被告寄送含有扣案充電器之包裹照片、蝦皮帳號基本資料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管字第6151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589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9至47、53至54、63至64、69至73、77、81、89頁),足認扣案之仿冒SAMSUNG商標充電器93件(含警方購證2件)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