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M-113-單聲沒-160-20250203-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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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榮基 黃天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因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401號、112年度緩字第2570號、112年度緩字第2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貳筆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林榮基、黃天運因犯廢棄物清理法 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600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下同)112年7月19日確定,112年7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被告林榮基、黃天運自動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500元、1500元(詳112年度扣保字第55、56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因犯罪所得或所生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林榮基、黃天運因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600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7月19日確定,並於113年7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刑案資料查註表等在卷可稽(見偵卷第65~67、91、95、97頁;112年度緩字第2570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第33頁、112年度緩字第2571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第19頁),並經本院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9號、112年度緩字第2570號及112年度緩字第2571號卷宗無誤。扣案之現金1,500元2筆,分別係被告林榮基、黃天運所有,且均為本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各該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業經被告2人於偵訊時供承甚明(見111年度他字第5462號卷第90頁),且於偵查中自行繳交並扣押在案,有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贓證物款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扣保字第55、56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見偵卷第71至78頁)。揆諸前揭說明,上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犯罪所得,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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