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DM-113-單聲沒-165-20241104-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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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昱宏 徐培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 3年度執聲字第2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PPLE」商標耳機壹副,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林昱宏、徐培杰因犯詐欺、商標法 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578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8月14日確定,113年8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APPLE」商標及其圖樣耳機1副,係侵害商標權之物【詳112年度保管字第1916號扣押物品清單】,業據被告2人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欣妤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上開仿冒「APPLE」商標之耳機照片、APPLE 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00000000號)、上開蝦皮拍冒帳號申請人資料、被告林昱宏與告訴人之手機通訊內容翻拍照片、網頁列印資料、包裹運送資料等在卷可佐,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既屬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2人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57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其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而扣案之仿冒「APPLE」商標耳機1副,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此有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及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證(見偵卷第55、67至69、71頁),堪認前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自得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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