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CDM-113-單聲沒-168-20241114-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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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8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文書,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 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附表所示之文書經警扣押後,移送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保管中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上戳章可參(見113選偵53卷第371頁),檢察官向本院提出聲請,程序上應屬適法。 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就前揭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此為同法第40條第3項所明定。其中,所謂「犯罪所生之物」係指因犯罪之結果產生之物,如偽造文書罪中之假文書(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被害人陳○翔(民國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未簽署 總統參選人之連署書一節,據被害人陳述在卷(見113選偵53卷第41頁),堪認員警在高光燦所參與之連署站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文書,係偽造之私文書無訛。惟高光燦於警詢時陳稱其不知道附表所示之連署書係由何人填寫等語(見113選偵53卷第27頁),其所涉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犯罪嫌疑不足,於113年4月14日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113選偵53卷第243-365頁)。附表所示偽造之文書,既屬不詳之犯罪行為人實行偽造私文書犯罪所生之物,然檢察官已克盡偵查之能事,仍因事實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應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檢察官提出本案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附表所示文書上之偽造署押已因該份文書之沒收而包括在內,無需為重複沒收之諭知。 ㈡聲請意旨雖贅引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作為聲請依據,惟不 影響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本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之,不受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併此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文書名稱及數量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1 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1份 「陳○翔」之署押2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