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DM-113-單聲沒-176-2024112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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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申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4472、2999 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緩字第3095號、113年度執 聲字第2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申貴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4472、29992號(聲請書漏載第29992號,應予補充)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8月25日確定,113年8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共計29件(詳112年度偵字第14472號卷第81頁,112年度保管字第923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偵字第29992號卷第195、197頁,112保管字第221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既屬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偵字第14772、2999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8月25日確定,於113年8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查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商標之商品, 有各商標權人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附卷可證(見偵14472卷第61至63、67至69頁、偵29992卷第95至99、123至155、159至165、171至176、183至190頁),並有被告蝦皮拍賣網站暱稱「guihuang」帳號個人賣場網頁截圖、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月13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113018S號、111年11月24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124017S號函暨檢附「guihuang」帳號申辦資料、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交貨便服務代碼查詢資料、購證照片、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12年1月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搜索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等在卷可憑(見偵14472卷第39至47、49至51、53至57、73至75頁、偵29992卷第45至57、63至91、103至108、215至219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均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備註 1 仿冒「GUCCI」商標寵物領巾4件、布料1件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含警方蒐證購入1件 2 仿冒「LV」商標寵物領巾8件、布料4件、布匹1件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3 仿冒「DIOR」商標寵物領巾4件、布料、布匹各1件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含警方蒐證購入2件 4 仿冒「BURBERRY」商標寵物領巾4件、布料1件 英商布拜里公司 00000000、 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