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M-113-單聲沒-181-20241216-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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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紹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14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邱紹婷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字第5141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4月25日確定,113年4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品(仿冒Hello Kitty模具)4個及盜版品(仿冒哆啦a夢模具)6個(詳112年度偵字第5141號卷第87頁,112年度保管字第1127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又扣案之不法所得新臺幣(下同)1,000元贓款(詳112年度偵字第5141號卷第101頁,112年度保管字第1128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且屬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邱紹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3月2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51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13年4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參。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有扣押物品相片與商標番定號對照表、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等附卷可稽(見112年度偵字第5141號卷第27至33、85至86、93至95、97至99、113至126頁),爰均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現金1,000元,係被告因本案犯行所取得之犯罪所得,亦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112年度偵字第5141號卷第80頁),並有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存卷可參,自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11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宥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Hello Kitty模具 4個 2 仿冒哆啦a夢模具 6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