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DM-113-單聲沒-183-2024110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麗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聲字第2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9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麗如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調偵字第95為緩起訴處分,該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8月18日確定,並於113年8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編號1-7、9—13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調 偵字第95號為緩起訴處分,該緩起訴處分於112年8月18日確定,並於113年8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屬實。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7、9—13所示之物(見偵卷第203—205 頁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大型保字第6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ADIDAS」、「PUMA」、「FILA」、「NIKE」、「JORDAN」等商標之商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照片、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標註冊簿查詢結果表、蝦皮購物賣場截圖、警方蒐證照片、貞觀法律事務所111年4月19日、111年5月9日、111年5月13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3份、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1年6月8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理律法律事務所111年10月11日出具之產品鑑定書5份、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1—57頁、第61—63頁、第67—73頁、第77—80頁、第85—89頁、第93—95頁、第115—137頁、第147—157頁、第197—211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為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至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所有,惟商標 權人即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委任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表示,【附表】編號8所示之商品無法鑑定真偽等語(見偵卷第101頁),並檢據無法鑑定之商品照片附卷(見偵卷第103頁),又本案亦查無其他證據證明上開物品為仿冒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商標法 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1 仿冒「ADIDAS」商標衣服 269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2 仿冒「ADIDAS」商標褲子 162件 3 仿冒「ADIDAS」商標外套(含警方蒐證1件) 8件 4 仿冒「PUMA」商標衣服 30件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5 仿冒「PUMA」商標褲子 32件 6 仿冒「FILA」商標衣服 23件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7 仿冒「FILA」商標褲子 17件 8 仿冒「FILA」商標衣服 5件 9 仿冒「NIKE」商標衣服 84件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10 仿冒「NIKE」商標褲子 83件 11 仿冒「NIKE」商標外套 7件 12 仿冒「JORDAN」商標衣服 39件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13 仿冒「JORDAN」商標褲子 3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