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M-113-單聲沒-184-20241223-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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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寶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239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曾寶儀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239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8月23日確定,113年8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字第3239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8月23日確定,113年8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為仿冒品,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鑑定證明書各1份、扣案物照片1張附卷可參(見偵32391卷第41至43、115頁)。從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商標權人 備註 1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項鍊1條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度保管字第2496號扣押物品清單(偵32391卷第1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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