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M-113-單聲沒-194-2024103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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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耿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緩字第2136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79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貳枚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耿志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6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如附表所示之偽造署押2枚,均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印 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 12年6月7日以111年度偵字第482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113年6月6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文書欄位上偽簽「紀迺孟」署押共計2枚, 均係被告所偽造,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偵48268卷第201頁),且有如附表「文書名稱」欄所示之文件在卷可查,足認均係偽造之署押無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永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文書名稱 欄位 偽造之署押 備註 1 酒精濃度檢測單 被測人 偽造「紀迺孟」之署押1枚 黏貼在員警酒測紀錄專簿(偵48268卷第57頁) 2 酒精濃度檢測單 被測人 偽造「紀迺孟」之署押1枚 黏貼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偵48268卷第1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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