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M-113-單聲沒-195-2024123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裕德 杜文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 聲字第2870號、112年度緩字第1599、1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裕德、杜文財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4月16日緩起訴期滿。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王裕德、杜文財所有,且供被告2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王裕德、杜文財前因賭博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5987、598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4月17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該日起至113年4月16日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緩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係被告王裕德所有,並係供本案 犯罪所用之物乙節,業據被告王裕德供承在卷(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987號卷第90頁),並有「巨力賭博網站」帳務頁面擷圖、通聯調閱查詢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足憑,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固為被告杜文財所有,惟被告 杜文財於偵查中否認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稱係其私人在用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987號卷第91頁),復查無證據證明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係被告杜文財犯前揭犯行所用或所得之物,且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亦非違禁物,尚無從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第259 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1 行動電話 1支 1.即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987號卷第5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無SIM卡,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 3.所有人:王裕德。 2 行動電話 (廠牌:三星 A51) 1支 1.即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987號卷第7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3.所有人:杜文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