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DM-113-單聲沒-196-20241004-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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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鎮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2399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料理刀壹支及菜刀壹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鎮台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239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6月17日確定,113年6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該案扣案之料理刀1支及菜刀1支(詳111年度保管字第93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施鎮台前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偵字第12399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1年6月17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257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於113年6月16日緩期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2399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1年度上職議字第2571號處分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12399號(下稱第12399號偵卷)第171至172頁、第185頁、本院卷第7頁】在卷可稽,且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 ㈡該案扣案之料理刀1支及菜刀1支,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 實施前揭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見第12399號偵卷第35-41、126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紙及扣押物照片4張(見第12399號偵卷第61-71、149、157頁)存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