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CDM-113-單聲沒-197-20241014-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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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應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黑色微型攝影機壹台及記憶卡壹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應忠前因涉嫌妨害性隱私案件,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68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黑色微型攝影機1台,係被告所有供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4項、第1項犯罪所用之物,而扣案之記憶卡1個,則係用以儲存本案被害人性影像之物,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皆為被告無故攝錄性影像之物品及附著物,爰依刑法第319條之5、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扣案之黑色微型攝影機1台及記憶卡1個均為被告所有,業經 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認在卷(見偵卷第18至20頁、第133至135頁)。又被告前因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4項、第1項之未經同意,無故以錄影方法攝錄性影像未遂罪,經告訴人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撤回告訴後,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68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予認定。 (二)惟查,被告既經檢察官認其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4項、第1 項之未經同意,無故以錄影方法攝錄性影像未遂罪,且本案卷內亦乏被告已攝錄得性影像之積極證據,則扣案之黑色微型攝影機1台及記憶卡1個自非刑法第319條之1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而係供被告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同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認上開扣案物,皆為被告無故攝錄性影像之物品及附著物,聲請依刑法第319條之5、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之部分,容有誤會,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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