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DM-113-單聲沒-200-20250102-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于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346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黃于珊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字第13466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9月12日確定,113年9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詳112年度保管字第78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346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偵查卷所附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屬實。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偵卷第115頁),確係被告違反商標法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已據被告陳明在卷(偵卷第13至23頁、第109至110頁),且有蝦皮購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扣案物品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等在卷可稽(偵卷第29至66、71至97頁),核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應依據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角落小夥伴商標貼紙 32件 × 2 角落小夥伴商標貼紙包 11套 50枚7包、80枚4包,共計670枚 3 拉拉熊商標貼紙包 8套 80枚8包,共計640枚 4 憂傷馬戲團貼紙包 3套 80枚3包,共計240枚 5 靴下貓貼紙包 4套 80枚4包,共計320枚 6 角落小夥伴貼紙包 3套 50枚3包,150枚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